简要案情:
2009年7月,原告为购买青岛市四方区某处商品房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然而,被告一再违约,致使约定的交房日期一拖再拖,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。经再三催促,被告目前仅仅是向原告交付了一套房屋钥匙,因不具备正式交房条件而不可能为原告办理产权证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本人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被告认为合同有效,且不予赔偿原告相关的损失。
代理分析:
根据原告的诉求,被告对于此处的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,原因在于没有按原、被告之案件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期限交房,且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,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有先违约的情形,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