邢晓勇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赔偿
来源:邢晓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09
浏览量:666

      简要案情:

      2009年7月,原告为购买青岛市四方区某处商品房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然而,被告一再违约,致使约定的交房日期一拖再拖,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。经再三催促,被告目前仅仅是向原告交付了一套房屋钥匙,因不具备正式交房条件而不可能为原告办理产权证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本人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被告认为合同有效,且不予赔偿原告相关的损失。

      代理分析:

      根据原告的诉求,被告对于此处的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,原因在于没有按原、被告之案件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期限交房,且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,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有先违约的情形,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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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邢晓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0208*********0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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